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飞来横祸---离婚后债务共担的情形

作者:范孟兰  更新时间 : 2018-03-27  浏览量:360

飞来横祸---离婚后债务共担的情形

王某(男)与李某(女)原为夫妻,后王某在外面结识了一个女孩并与之同居,王某起诉离婚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双方对离婚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,但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贷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。原来,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己负主要责任且受伤,因无钱治伤和赔款,向银行借款3万元,其中1万元用于自己治伤,另2万元用于赔款。庭审中双方对这笔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抒己见。王某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,而李某则认为此是王某个人事故责任贷款,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,故不属于夫妻共同所用,应属于王某个人债务。

经审判,法院认为,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因为夫妻一方不论因何原因所伤或生病,相互之间都有互相扶助、相互照顾和关爱的义务,一方因伤或病需要治疗而又没钱时,另一方就当出钱为其救治,这是一种法定义务,就是从道义上来讲也是应当的;关于赔偿部分,此是一种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,是责任人的个人责任而贷款,应为个人债务。

夫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是离婚的一个敏感问题,夫妻双方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对债务承担的判决,都只是对连带责任人之间即夫妻之间的权利、义务的划分,未经债权人同意,不得对抗债权人,这是民法的基本理念。所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后,建议当事人可以及时找债权人沟通,争取取得债权人的同意,改变债务的承担,方能取得有效对抗债权人的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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