伤感情的借贷----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纠纷
作者:范孟兰 更新时间 : 2018-04-03 浏览量:624
伤感情的借贷----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纠纷
刘某(男)和孟某(女)是中学同学,两个经过爱情长跑在大学毕业后结婚,一年后,女儿的诞生给小家庭带来了欢乐。但渐渐的两人开始一些家庭琐事发生吵架,为了增加家庭收入,刘某开始炒股,开始的时候,刘某小赚了一些钱,妻子孟某看到刘某赚钱容易,也想炒股,却苦于没有资金,于是孟某想了个向刘某借钱炒股的好办法,两个人一起炒,能够更快的提高家里的生活质量。两人一经商量决定,孟某向刘某借5万元自己炒股,为了避免日后麻烦,同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,协议中载明,孟某帮刘某炒股,由刘某投入5万元人民币,一年后孟某返给刘某5万两千元人民币。孟某进入股市后,开始很顺利,很快赚了几千元,于是孟某又向刘某借了10万元,并签订协议,:“甲方刘某,乙方孟某,乙方用甲方个人资金10万元炒股,乙主承担风险。乙方在一年后归还甲方本金10万元,然后一次性付给甲方股票红利1万元”,二人签订协议同时约定,今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。可是这15万元孟某并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归还给刘某,而是一直在股市中购买股票进行投资,但股市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并没有继续走强,而是陷入了低迷,资金也被牢牢套住了。
两年后,股市也仍然没有很大的起色,生活上的压力也随着孩子的长大而越来越重,由于生活的琐事,两个人经常吵架,生活非常不愉快,而因为股票上的亏损,两个人时常责怪对方。各种各样的生活不愉快使得小两口都把气撒在了对方的身上,孟某和刘某在生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,孟某感到二人性格不合,已无法生活下去,坚决要求离婚。刘某也同意离婚,但二人在15万元借款的认定和女儿的抚养权上无法达成一致,于是孟某将刘某告上法庭。
最后,两人的焦点集中在对15万元的借款性质的认定和各自名下的股票该如何分割。刘某认为,既然两个订立合同,那么双方就应该遵守这个合同,孟某应该按约定还款,各自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,孟某则主张借款和股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,借款合同只是双方当时一个好玩的举动,其实钱和股票还是在一介口袋里面,钱和股票其实一直都是双方在掌管。在法律上没有什么意义,所以借款和股票都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
法院审理认为,刘某和孟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虽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,但孟某向刘某借款1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,那么说明双方对于这部分钱款达成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意志,这笔15万元的资金就应该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。孟某主张分割各自名下的股票,也没有任何依据,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炒股,并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,夫妻双方签订的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没有什么区别,应该遵守。于是法院作出了判决,孟某给付刘某15万元人民币,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。